2006年5月1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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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教育法中的法律“尾巴”该不该留?
克克

  据《人民日报》 法律,也有“尾巴”?这个题目,读来奇怪。但法律“尾巴”这个称呼,就产生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。
  和上次提交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相比,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二审稿有两处修改最引人注目。
  一处,是将草案原有规定“不得收取学费,并逐步免收杂费”,改为现在的“实施义务教育,不收学费、杂费”。这一规定,将义务教育的根本特征法定化,得到一片赞同。  另一处,是本次草案新增加的第六十三条。考虑财力增长有限,免收杂费需要一个过程,因此规定: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、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,由国务院规定。”
  新增的第六十三条,被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是多余的“尾巴”: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和杂费。增加这个没有实施时限的法律条款,既没有必要,也容易给乱收费留下借口。
  细细分析,这个新增的法律条款被称为“尾巴”,两点理由足矣:
  其一,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,已有财力免收学费和杂费。根据教育部数据,2005年,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1700多万贫困家庭学生免除了学杂费;2006年,将全部免除西部地区4880万名农村学生的学杂费;2007年,全国1.48亿名农村学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。贫困、西部、农村,最困难的三大块都解决了,其他地区也就好办了。
  其二,平等受教育权,是义务教育法保障的关键;不收杂费,是这次修法的核心。越早免除杂费,越早实现真正的义务教育。退一步讲,至少也要有具体的“时间表”,一个月、一年还是两年?法律既已明示“不收学费、杂费”,一个没有“时间表”的“实施步骤”再定,大大淡化了前者的刚性约束,给地方留下乱收费的法律空间。
  既是“尾巴”,何必保留?还是“割”去的好。